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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爭奪監護權時,不少人都會以為有錢就是優勢,或男性比較容易得到監護權。但法院在判定監護權的歸屬時,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考量,因此法院在做這類判決時,要考量的複雜因素很多,與其相信訪間的傳言,不如我們一起真正了解監護權判定的考量因素。

關係良好可考慮共同監護

當夫妻決定要結束婚姻關係時,經常會碰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若夫妻還能溝通協調,那「共同監護」也是一個可考慮的選擇,但通常這個會用在爭取監護權處於劣勢的狀態下,才會極力爭取。因為很不方便!畢竟共同監護的情況下,要改戶籍、辦卡、轉學…等,都要對方也同意才能進行。

民法列出的可參考依據

民法第1055-1條有規定,在判決時要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並特別列舉幾個重點: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為了能評估出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會請人去住處做訪視報告,了解整個家庭環境及父母的整體狀況後,供法官作為參考。

法院對子女的評估

  1. 年齡:六歲以下通常較需要母性的照顧。
  2. 適性:不變動子女原本的生活環境及主照顧者。
  3. 手足:不拆散兄弟姊妹,讓他們共同生活。
  4. 意願:讓孩子表達自己意見,做為參考。

法院對父母的評估

  1. 意願:有沒有意願照顧孩子。
  2. 動機:爭取監護權的動機是什麼。
  3. 經濟:能否給予孩子足夠的教養資源。
  4. 環境:能給孩子的居家環境。
  5. 價值觀:給予孩子健全的價值觀。

 

訴訟策略打不好,高收入反而會變成痛點。

以上都只是常見的考量,所以經濟並不是唯一的考量,畢竟就算你有錢,但如果因此工作繁忙有疏於陪伴的可能,也許反而會變成適合支付較高「扶養費」的一方,會更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所以主要還是孩子跟誰一同生活,對孩子的身心發展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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