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很多人說,如果不想被人檢舉,或是不希望被警察找麻煩,只要遵守規矩就沒事了,但生活中仍有許多迫於無奈的事情,不能用非黑即白的概念去看待,有些檢舉其實可能是報復性的行為、鄰居間的刁難、還有很多情況是正義感比較強烈的民眾,看到黑影就直接開槍。其中最麻煩的是有些行為雖然看似合理,在法律上卻仍算是違規,真的很讓人困擾(可參考新聞:按照標誌轉彎卻被開單!警察苦笑「我也覺得不合理」但還是要抓)。
除了交通上的檢舉之外,不論住家噪音、環保問題、還是防疫期間的各項政府防疫措施,當您遭到他人惡意檢舉,或是被警察刁難時該怎麼辦呢?智邦法律事務所就來告訴您遇到這些事該怎麼辦吧!
警察找麻煩怎麼辦?異議申請!
警察執法必須嚴格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因此如果警察找你麻煩,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依法您可以向警察提出異議,但必須是正當的陳述理由,不能只是隨意的謾罵,否則有可能會涉及妨害公務罪或侮辱公務員罪等問題。
若您提出異議後警察仍執意要繼續執法,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項:「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您可以向對方要求填寫「異議紀錄表」,但須特別注意!警察只是必須受理紀錄異議,他還是可以繼續執法。因為異議紀錄是保障您事後若認定警察執法不妥,在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可以從異議紀錄中來加以審視執法的過程,且當警察知道要做這份紀錄時,也會警惕自己是否有過當的地方。
(精選文章:沒有直接證據?充足的間接證據也能奏效。)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被惡意檢舉時要怎麼跟警察應對?
有時候警察接獲報案或民眾檢舉時,他可能也不想找你麻煩,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是如果不處理他會被申訴,說他吃案什麼的,這時候他還要寫一大堆報告甚至要被上層關心。所以通常到場處理的警察會有兩種心情,一種是好好勸一下就好,另一種是準備訓話一番,共通點就是他們都帶著「爛情緒」跟「先勸導」的心情來的。通常在這時能收起自己的情緒,好好配合警察就算飾演一場爛戲,讓警察回去能交代,通常也不會有實質上的損失。
但許多人可能就是受到委屈或權益受到侵害,不然就是剛好遇到少數故意刁難的警察,結果往往就是在釋放情緒的時候,被警察逮到機會直接以妨害公務罪帶回派出所,這時問題也會變得更加複雜,尤其在做筆錄時,如果警察有意針對,您接下來的所有紀錄可能都會變成對您不利的證據了。
最近因全國三級警戒,許多人陸續遭到衛服部開罰,如果開罰的事由確實有爭議,可來電向本律師事務所諮詢,了解有哪些法條細節可以提出異議,幫助您向衛福部提起訴願時,獲得合理的判決,但切勿帶著鑽法律漏洞的心情。
(精選文章:如何追討扶養費?律師教你怎麼追回來!)
如果被警察冠上妨礙公務罪怎麼辦?
我們前面有提到,被警察刁難時,我們保護自己的流程應該要是「提出異議>要求填寫異議紀錄表>訴願或行政訴訟」,強烈不建議強行反抗,通常一般人不懂法律的遊戲規則,有可能在反抗過程中,像是妨害公務罪、侮辱公務人員罪等,會不知不覺一條條的被加上去,事後只會越來越難處理。
如果在警察執法的過程中若被設計,受到挑釁、激怒而失控,遭到警方逮捕或提告,請務必保持沉默避免受到進一步的引誘,並要求找律師陪同,以防筆錄變成對您不利的證據。(妨害公務判有罪的比率超過60%!)
(精選文章: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刑法第 135 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如何反制惡意檢舉?
現在的檢舉都必須登記自己的真實資料,所以如果對方持續惡意檢舉,以至於影響致您的權益,可以調查對方是否有涉及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如果檢舉人有竄改檢舉的資料或證據,也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若您因此名譽受到損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195條: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另外可注意對方蒐證方式是否有侵害到您的權益,比如監視器架設的方式是否侵害到您的隱私權。由於違法蒐證的證據不但不會被採用,您還可以以此向對方提告!等於您不但有機會全身而退,您還有現成的證據告對方!但若您不主動舉證提告,國家不一定會主動幫您爭取!智邦法律事務所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專線,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以保障您的權益。避免被訟棍影響生活。
(精選文章:如果遭人誤會提告,可以控告對方誣告罪嗎?)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智邦法律事務所有專業律師合作,離婚諮詢、外遇求償、子女監護、調查蒐證、刑事辯護,致力於輔導民眾渡過難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