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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的媽媽,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因不滿王姓女網友在臉書上留言「牠還有兩個可以砍」等語,提起告訴。之後士林地方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王姓女網友有期徒刑3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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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自稱只是失言,沒有傷害意圖。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瑜,因王姓女網友因在臉書上留言「沒關係!牠還有兩個可以砍!」等言論向警方報案。警方約談時,王女自稱自己只是失言,沒有想過要傷人,並且向小燈泡的媽媽鄭重道歉。

刑法通常只處罰故意犯,因此有些罪刑如果只是過失,是有可能不罰的,但是失言並不是「意外」造成的,而是自己有意識地去行為,加上恐嚇罪是屬於抽象的罪,不必證明行為人真的有意去行使自己恐嚇的言論,只要這是他能力範圍內做得到的事,就有可能涉及恐嚇罪,至於什麼是能力範圍內?就像是你如果以天打雷劈恐嚇他人,因為這不是行為人能做到的事,這點就無法構成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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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的要件。

檢察官認定王女的行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因此依法將王女起訴。而法官認為,小燈泡遭砍殺身亡屬公眾周知的事實,王女留言的內容,顯然屬於加害王婉諭子女的生命、身體之事,加上王婉諭發現留言後報警,足以認為留言內容在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懼。

針對受害者發出「惡害通知」,不限於言論,肢體暗示都算,並使受害者「心生畏怖」,在心理真實產生害怕、擔憂,基本上就涉及了恐嚇罪,因此,「惡害通知導致身心畏佈」是構成此罪的關鍵,而檢察官認為王女的留言已經符合了前者,受害者先前的創傷,加上報警的動作在主客觀上都足以認定符合後這的要件,因此將王女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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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怎麼說?

判決指出,王姓女網友言論已逾越法律規範的界線,並使先前因女兒遇害身亡遭受重大打擊的王婉諭,再度產生子女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脅危害的恐懼,且因網路發達,王姓女網友所為極可能引起他人仿效,而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除了前面提到的之外,這次的判決書也展現出對網路風向或仿效,可能對社會秩序造成影響的擔憂,須注意的是這並非代表法律為了殺雞儆猴而判得更重,是為了避免過於輕判,會讓民眾認為做這些事也不會怎樣,因此更必須讓加害者為自己的言論負起應有的責任。

法官審酌考量

王女在審理時認罪,也對受害者感到抱歉,顯見已知悔悟,但考量到被害者認為王女的行為有引起效仿的疑慮、加上雙方未達成和解,決定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法官顧及到王女犯案後的態度,相信她有悔改的心意,但除了避免讓人民認為裝乖就能不負責任的犯錯,再加上很重要的一件事:「雙方未達成和解」。因此法官判了3個月有期徒刑,並准許易科罰金。王女若易科罰金的話,以1天1千元來算,約要付出9萬元左右可免於坐牢,也就是王女必須為了「牠還有兩個可以砍」這七個字背後沉重的影響力,及對小燈泡媽媽造成的恐懼與傷害,賠償9萬元給國家。

參考法條: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告對法條的重要性

一般民眾對於法律要件較為陌生,因此建議提告前或報警時,要趕快尋求專業,或直接撥打免費法律諮詢電話,因為有時公職人員業務繁重,加上被害者舉證或提告一開始就不小心誤導了辦案的方向,造成告錯條的情況。比如有些人可能以為要告公然侮辱罪,最後會因為不構成詆毀人格與名聲、或證據不足,最後只得到不起訴處份,再加上不是每條刑法都是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因此明明自己是對的,卻提告失敗的案例並不鮮少。

像今年就有人因為募資「海角七號」的舞台劇被告,本來檢查官受理時認定只是民事的「投資糾紛」,與刑事案件無關而不起訴處份,但案件送上去後高檢署眉頭一皺發現案情不單純,要求重啟調查才所幸發現涉及到詐欺罪,才得以順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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