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令是用來警告施暴者不能再用肢體、言詞、經濟等方式施暴。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共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3種,申請時機與條件也各不相同,今天我們就來了解這3種保護令究竟哪種適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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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 危險程度較低、不急迫,效期較長、作為證據較有可信度。
- 申請條件:須由法官開庭調查。
- 申請多久:通常為一個月內開庭調查,不過還是要視各法院進度為準。
- 保護令效期:依照法官核准為主,最多一年。
- 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最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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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保護令
- 危險程度中等,有可能再發生。
- 申請條件:法官調查核發,也可不經開庭直接核發。
- 申請多久:通常為一個月內開庭調查或直接核發,不過也是要視各法院進度為準。
- 保護令效期:在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緊急保護令
- 危險程度高,而且急迫,有具體證據能證明施暴行為。
- 申請條件:法官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核發。
- 申請多久:原則上法院受理聲請後4個小時內就能核發。
- 保護令時效:在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為何只有通常保護令能當其他相關訴訟的證據?
因為「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的目的,是在短期間內預防家暴再次發生的手段,所以當法院收到聲請,就能視情況決定是否立即先核發,但這只是預防性的緊急處理,認定上較為寬鬆,只要書面資料或證據讓法院認為有施暴風險就會先核發,大部分情況下也是做為審理「通常保護令」時的臨時處置,自然也較為不適合作為證據,而如果家暴案件在審理後認定屬實,其實就能透過「通常保護令」來當證據,前兩項保護令自然更沒有作為離婚、監護權等官司證據的理由。
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相對是比較嚴格的,基本上一定要開庭調查,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種種要件,就不會核發保護令。這也是為何需要「暫時保護令」跟「緊急保護令」來保護受暴人安全的原因。
保護令作用是什麼?
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來核發以下各種命令,若違反命令就能以違反保護令罪立即逮補:
- 禁止施暴令。
- 禁止接觸令。
- 遷出令。
- 遠離令。
- 暫時使用令。
- 暫訂監護令。
- 暫時探視令。
- 給付租金、扶養費令。
- 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所害費用令。
- 戒治令。
- 給付律師費用令。
- 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令。
- 其他必要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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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適合申請哪種保護令?
每個家庭或個人狀況不同,通常是考量自身危險程度、或是條款需求來提出聲請,通常「緊急保護令」僅能由警察、檢察官或家暴中心協助聲請。因此,您可以先向該單位敘述狀況,由該單位替您判斷是否有聲請緊急保護令的必要。但如果是「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就只能自己聲請,如不清楚怎麼處理比較好,或是不知道如何自己聲請保護令,也可以直接電洽我們的免費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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