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一項措施,主要用於保護家暴中受到暴力的一方,形式包括了肢體暴力、精神暴力與經濟暴力,適用範圍也幾乎涵蓋所有戀愛與家庭的關係,而保護令又分別有三種,我們一般所熟知的就是其中的「通常保護令」,至於其他兩個之後有機會會再介紹!
激怒對方使其施暴不一定能申請到保護令
不一定!有些人可能為了爭監護權、離婚或其他原因,故意激怒對方使其施暴並存證,雖然法官通常比較在意「施暴者在情緒化時會做出什麼行為」,但還是會考量到該行為的前因後果。而法官的自由心證是很難拿捏的,除了法條之外,也需要參考過往的實務判例以及經驗的累積,很難有絕對的公式。
蒐證也是一門學問,對於家暴情形很頻繁的個案,只要不違反與隱私相關的法令,且不要被對方發現,通常就能得到很直接的證據。如果被發現對方可能會滅證,或刻意避免被你逮到把柄,並且私下用各種手段向當事人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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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本身並不是一項處罰
保護令不是針對過去的行為做出處罰,而是警告你不要再做出保護令內容提及的行為,基本上內容都會跟過去行為有關。因此,只要將來不要違反保護令的規範,對被告就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影響。而如果想要處罰被告已經做過的施暴行為,只要對該行為提出相對的訴訟。
簡單的說就是禁止被告再做出去過相同的家暴行為,一旦違反規定通常警察就能做出比以往更進一步的處置,來保護當事人的安全,這才是「保護」的用意。如果對方動手打你,你希望馬上對他做出制裁,你就要直接蒐證告對方傷害罪,其他的家暴行為也是同樣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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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可做為離婚證據
原則上就像剛剛有提過的,保護令有三種,而對訴請離婚有幫助的也是「通常保護令」因為另外兩項是比較臨時的保護措施,大多沒經過審密的調查,自然較不適合拿來當離婚官司的證據,而「通常保護令」是經過法官審酌,算是被法庭認定的事實,因此拿來打離婚官司證明對方有家暴行為,對訴請離婚以及爭取監護權會很有幫助。
許多時候離婚原因很複雜,但如果有涉及家暴行為,通常為了在離婚訴訟及監護權官司上取得優勢,都會先蒐證然後針對家暴行為申請保護令,做為離婚訴訟的起手式,除了對勝訴有極大的效果外,法官也比較不會把監護權判給有家暴行為的家長,不過要記得這並非絕對,假設你完全養不起小孩,這就有可能成為變數之一,所以每個個案最好還是跟專業人士討論過,了解雙方優勢與弱點,才能讓自己爭取到最大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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