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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網路資源相當普及,許多人甚至將社群網路當作宣洩情緒、評斷是非的地方,更有人為了報復他人,將不利對方的內容PO上網尋求網友(酸民)的支持,讓輿論去抨擊當事人,藉此來公審、抵制、破壞對方的形象。但以PO網公審的手段來威脅對方,是否反而會害自己觸犯了恐嚇罪?

從恐嚇罪構成的兩大關鍵來看

根據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目前法院的見解是行為人須發出惡害通知,使受害人達到心生畏怖的情況,因此恐嚇罪是否成立,最大的兩個關鍵就是行為人的惡害通知、以及受害者心生畏怖的定義了。

關鍵一、他有發出惡害通知

目前法院對該法中惡害通知的見解,是須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不論是透過言語、舉動、暗示、暗示都算,但若以正當合法的行為來通知,即便使當事人受到心生畏懼的程度,仍不能算是恐嚇罪,而目前許多判決也都是以此為標準。因此合法的權力行使通常不會構成恐嚇罪

關鍵二、讓你感到恐懼不安

目前的實務見解是「行為人的惡害通知,是否構成恐嚇罪,應斟酌個案的主觀及客觀全盤情形,不能只因為被害人心生畏怖,就認定是恐嚇罪。因此,恐嚇罪必須綜合具體情況判斷,即便被害人會害怕,但也要看行為人的威脅是否構成「惡害通知」,原則上就是指他能做得到,而且是不合法的威脅,讓你感到害怕,才會構成恐嚇罪的意思。

原則上這些威脅也不構成恐嚇罪

根據上述內容可以判定,日常生活中常講的「揚言提告」、「請律師告你」、「寄存證信函」、「小心我報警」、「法院見」…等,原則上都不算是「不法」的惡害通知,即便聽者可能感到恐懼、不安,也難以構成恐嚇罪。

所以PO網公審並不違法,也就不構成恐嚇罪吧?

很難說!這跟向媒體爆料很像,如果沒侵害到隱私,那就只是把對方的行為訴諸網路尋求公斷,所以很難構成恐嚇罪。但目前實務見解卻認為,這舉動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且時下的肉搜、輿論戰、網路公審,可能會像「爆料公社」的部分事件一樣,容易流於極端演變成網路霸凌,甚至嚴重侵害到個人隱私與名譽,若被害人為此感到畏懼,是有可能會構成恐嚇罪的。

因此,如果您因為一時的意氣用事遭到提告,或是被對方威脅要將對你不利的事po上網,不知道怎麼保護自己,請盡快向專業法律人士尋求協助,處理得好是有機會能全身而退,不必過度擔心。若還沒走到訴訟階段,但因為這些事情搞得很焦慮睡不好,也能撥打我們免費法律諮詢專線,幫您精闢解析之後,也許就能讓您安心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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