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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部一名謝男與黃姓友人發生薪資糾紛,因此在FaceBook上怒PO與黃男的LINE對話紀錄、電話、照片,讓網友公審,黃男得知後,氣得對謝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私人對話紀錄等資訊足以辨識黃男身分,造成現實生活困擾,依法判處拘役30日,緩刑3年,並於判刑確定後1年內,向指定機構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12小時的法治教育。

薪資糾紛的LINE對話被截圖PO網,是否能告對方違反個資法?

對方能隨便公開有我的對話內容嗎?

個資保護法第20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同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或學術機構為公共利益有必要,且資料經處理後無從識別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不論是你的姓名、職業、聯絡方式、或其他能直接或間接識別出你的個資,都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一般人要利用這些資料,必須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的範圍內,而私人的薪資糾紛原則上並沒有張貼評理的必要性,建議如果認為資方不合理,還是帶著「證據」去勞工局求助比較實際。

不能為了公審或評理而隨意公開個資

個資保護法第41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僅因為個人的薪資糾紛,就公開對方的對話紀錄,甚至連照片跟電話都公佈出來,除損害當事人的名譽,也使對方身陷被電話騷擾的風險,抒發情緒的方式有使對方名譽受損的意圖,原則上已經違反了個資法。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若違法可判最高5年,併科100萬以下罰金。尤其現在爆料公社常有人隨意洩漏他人的個資,這些都是容易觸法的行為,請盡量避免這種跟風霸凌的陋習。

勞工隨意公開我的個資,我該怎麼處理?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先拍照或截圖存證,並詢問法律專業人士提告的注意事項,或是建議的和解條件,以及是否構成侵權(個人名譽)可請求精神賠償。建議公司平時可以與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的年約,依照公司預算選擇能負擔的方案,或是向專業律師詢問,確定自己是否有違規的問題,尤其現在勞工有問題能請勞工局協助,受到勞基法的保障也越來越複雜,導致許多創業者、經營者因來不及得知最新資訊而常常吃悶虧,因此除了了解薪資糾紛的法律問題外,也能詢問律師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式,好維持公司的穩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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