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未婚的老高有兩位小孩,分別為太郎與小明,老高過世時尚有500萬的遺產,但老高在過世的1年前有送給太郎一棟價值500萬的房子。如果根據民法第1148-1條規定,兩年內贈與太郎的房子,是否也算是遺產?
A.這項法條只適用於計算遺產稅與保障債權人的情況下,因此會衍生出以下三種情況。
此時會出現三種情況
繼承人之間:不算遺產!500萬的房子不必與其他繼承人分。
除非有符合特種贈與或其他特別規定,否則老高的遺產依然是以過世時的500萬遺產去做分配,所以過世前一年送給太郎的房子就不用算進去了。
因為最高法院已認定,民法第1148-1條是用來保障債權人的,也就是繼承人對債權人債務問題的責任,所以繼承人之間並不適用民法第1148-1條,也就是說這棟房子是屬於太郎的個人資產,與遺產無關。
債權人:算遺產!須併入遺產總額,以此負清償責任。
在限定繼承的規範下,繼承人必須用繼承到的財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由於最高法院認定,民法第1148-1條的規定是用來保障債權人的,所以適用於此。因此老高在一年前送給太郎的房子,必須被併入遺產,清還債權人。—(該選擇「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遺產稅:算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以此計算遺產稅。
但不是因為民法第1148-1條,而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贈與給繼承人(含其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
但若已繳納過贈與稅,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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