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繼承: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原則上指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而同順位繼承者裡面,不論養子女或親生子女或性別,皆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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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分配到的遺產會比較少嗎?
在法律的規定下,遺產的繼承是不分性別,男女都能平等想有的權利,除非被繼承人在不侵犯特留分的前提下,有另外立下遺囑改變遺產分配方式。由於這些遺產原本就屬於被繼承人,自然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但法律擔心被繼承人過度偏心、可能因重男輕女或有其他偏見,刻意剝奪特定或全部繼承人的權利,因此法育特別設立「特留分」的規定,也就是限制法定繼承人最低必須分配到的比例,因此若遺囑侵犯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在違反的範圍內將會無效,被侵犯的繼承人仍可以拿到特留分額度內的遺產。
2.外遇對象是否有繼承權?
我國法律規定每個人都只能有一個配偶,因此只要不是法律承認的配偶,就無法得到法律上配偶所享有的遺產繼承權,除非被繼承人在生前在不侵犯特留分的前提下,有立遺囑表示要分多少遺產給外遇對象。另外如果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扶養的人,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可請求親屬會議依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來斟酌給予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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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離婚會不會影響子女繼承權?
親生子女的繼承權,除非因為意圖殺害被繼承人、或重大污辱等特殊情形,會導致繼承權喪失外,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失去繼承權。不過因為法律上所有親生子女、以及收養的子女皆有一樣的繼承權利,因此不管有無再婚,父母將來的親生孩子,或透過收養程序正式收養的孩子,都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所以這些人會跟原本的子女「平均分配」子女繼承權所能分到的遺產。
4.外遇生下來的子女能繼承遺產嗎?
原則上婚姻關係持續中所生下的孩子,在法律上都認定是婚生子女,除非丈夫提告說這孩子不是自己生的,並且確定勝訴且排除丈夫與孩子的親子關係,這樣外遇所生的孩子與丈夫之間才會失去繼承關係,自然也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但因為跟生母確定是親子關係,因此仍可以繼承妻子留下的遺產。須特別注意的是,否認子女的訴訟是有時間限制的,從知道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開始,超過一年都沒提起否認告訴,就會喪失否認的權利。
5.當繼承人拋棄繼承後,遺產會由誰來繼承?
原則上是會由同順位繼承人繼承,比如原本是三個兒子能繼承所有遺產,其中一子拋棄繼承後,就改由剩下兩個兒子來繼承所有遺產。若同一順位所有人都拋棄繼承,才會由下個順位來繼承,比如第一順位的兄弟姊妹全都拋棄繼承了,就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來繼承。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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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尚未出生的胎兒可以繼承遺產嗎?
法律為了保護胎兒利益,因此在民法第7條中有規定:除非懷孕中的胎兒出生前過世,否則胎兒也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另外,民法第1166條有規定:胎兒的生母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處理繼承事宜,以保障胎兒之權利。
7.養子女可否繼承生父或生母的遺產?
原則上當收養生效之後,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將會被停止,自然也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因此養子女只有養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權。另外,如果收養關係被終止,依據民法第1083條規定,該子女與生父母將會恢復權利義務關係,並終止與養父母的親子關係,因此若收養關係一但被終止了,子女將回復生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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