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程序一共有三種方式,夫妻對於離婚越難以達成共識,所必須走的程序就越複雜,而越簡便的離婚手續,自然也就越容易產生爭議,因此筆者將為大家介紹這三種離婚程序,個別要怎麼完成,以及有哪些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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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個別是哪三種?
- 協議離婚:雙方對離婚協議書內容須達成共識,並完成書面程序。
- 調解離婚:雙方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離婚共識,並做成筆錄公證。
- 裁判離婚:由法官來對離婚做出判決,但有離婚條件限制。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雙方私下達成共識後,完成書面資料(離婚協議書)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能生效的離婚方式,且不需要有任何原因就能離婚。而離婚協議書上則須要有夫妻雙方加上兩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算是最簡便的離婚程序。
協議離婚的步驟
- 夫妻雙方自行約定好並完成離婚協議書
- 夫妻雙方與2位以上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 夫妻雙方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完成。
協議離婚的特色
- 程序簡單、方便又快速
- 協議內容保障效力較低
- 若對內容有異議也較容易反悔
因為是私下約定,較容易有漏洞可以鑽,且因為協議內容沒經過公證,將來要強制執行會比較複雜,另外協議過程常有一方草草了事或遭到施壓,導致協議內容出現爭議,尤其最常見的問題,就是財產分配、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等。因此建議讓律師協助撰擬或逐一審閱協議書的內容再簽名,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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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離婚手續
如果雙方無論如何都無法達成共識,就只能透過裁判離婚的方式,請法院來做出裁決,不過就算是訴請「裁判離婚」,法院也還是會先主動安排「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才會進入法院判決。
裁判離婚的步驟
裁判離婚的特色
- 需要符合離婚條件
- 須經過冗長的訴訟流程
- 判決結果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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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離婚
通常離婚不是書面簽字的協議離婚,就是透過法院判決的裁判離婚,而當要進行裁判離婚的程序時,其實法院會先主動安排強制調解,看能不能讓夫妻在這階段先達成共識,或是如果擔心對方會鑽法律漏洞,不一定要走訴訟等法院強制調解,也可以自己主動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程序,有調解委員的參與雙方較有保障,對於約定好的內容還具有近乎判決的效力,是一種比較安全的離婚方式。
調解離婚的步驟
- 夫妻雙方一起到法院進行調解,在法官或調解委員的主持下達成共識
- 法院會製作調解筆錄,這個筆錄與法院判決有近乎相同的效力
- 由法院直接通知或由雙方當事人親自拿筆錄去戶政單位辦理登記
調解離婚的特色
- 可透過公正的第三方來主持
- 比較能避免有一方遭到施壓
- 可以避免漫長的官司訴訟
- 程序簡單且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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