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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律上,我們不能合法的幫助痛苦的人結束生命,因為「幫助自殺」在法律上仍有不小的責任,若不了解始末的人,甚至會不曉得這條罪其實是在為「殺人罪」減輕責任,而政府不敢輕易免除刑責,可能也是擔心有人會為了趕快繼承遺產逃避長照責任,而違背死者活下去的意願。(案例:幫助他人自殺,到底會判什麼罪?

加工自殺罪的定義。

根據刑法275條中的4項規定,當事人教唆及幫忙,或是受到自殺者的囑託、承諾而結束對方生病者時,就會涉及加工自殺罪,比較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這條有列舉3類不同的行為責任,而接下來我們將為各位歸納這3類的重點。

一、受自殺者請求而行為(親自動手罰1-7年)

若當事人是受到自殺者的「囑託、承諾」而親自動手結束他的生命,會被處以1-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上有兩個重點,一個是自殺者主動「拜託當事人下手」、第二個是「當事人親自下手」結束他的生命,

須特別注意的是務必要有明確的證據能證明「他有主動拜託你」這件事,否則一不小心就會變認定是普通殺人罪,這是會被關10年以上甚至死刑的重罪

二、教唆或幫助他「自殺」(非親自動手罰5年以下)

若「教唆、幫助」自殺者結束生命,會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跟前項最大的差別是「當事人沒有動手」所以刑責上會更輕。雖然當事人沒有動手,可是他的死亡卻跟當事人有明顯間接關係,當事人可能不斷告訴他「你在活下去會拖垮家人」,或是幫他買了機票飛去安樂死,或是幫他準備農藥…等,雖然他的死亡是「他親自執行」的,但因為當事人的幫助他才能順利達成,這樣就可能會構成此項的刑責。

另外特別提醒一件事,像是幫他買機票出國安樂死這件事,雖然我國刑法是有屬地原則,也就是這件事要發生在國內台灣才管的到,但是這原則包括了行為結果,他的「安樂死」是發生在國外的結果沒錯,但是幫忙買機票的行為卻是發生在國內的話,國家對買機票的行為依然有管轄權!

三、謀為同死(一起自殺被救活不用罰)

「雙方一起共赴黃泉」,但是當事人活下來了(如果往生了還罰什麼?),是有機會能根據同法第三項規定直接免除其刑,白話文叫做「無罪、免罰」。原則上判斷的標準是「當事人在對方死亡前,是真的要一起死。」如果被發現只是假意同死,就不適用這項規定,因為當事人很可能是以假裝一起死,來「騙對方結束生命」,

通常能成立這項規定,是因為雙方在同樣條件下結束生命,結果當事人卻意外被救活、或是活下來的當事人,是真的自殺失敗,而非一場故弄玄虛來逃避責任。

另外還有兩個重點

智識健全:當事人必須注意對方是不是「智識健全」的「成年」人,因為刑法上通常不會承認判斷能力不足者的決定,很大的原因是保護這些人,避免他們被慫恿或欺騙而身陷不利。

前兩項幫助自殺失敗也要罰:除了雙方共同自殺失敗之外,只要你幫助對方自殺,就算失敗了也會被起訴!不論親自動手、教唆、提供幫助,讓他能夠自殺,但他最後卻沒死,一樣會被起訴!

*絕望並非永遠,希望總會重現,請熱愛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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