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法官還是會斟酌離婚夫妻的經濟能力,以及許多實務上的條件,近年來就有一例判決是這樣的,得到監護權的原告主張以上述的「當地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來計算孩子的扶養費標準,但不被法官採用,到底是為什麼呢?
一起來看看當時法官對此案的看法
貧富差距太大
法官認為目前國人貧富差距越來越大,M型社會的趨勢日益嚴重,許多財富都是集中在少數人身上,若以平均值作為標準,除非家庭收入達中上程度,否則對當事人來說是難以負荷的。
參考因素要更慎密
另外以個案的具體狀況來說,孩子實際的扶養費用支出,會因父母教養的觀念、年齡、健康、父母的工作、收入、經濟變化而變得不同,扶養的程度除了考量扶養者的需要之外,也要兼顧支付扶養費的人,其工作能力跟身分等因素。
法官必須做綜合的判斷
原則上都是依行政院主計處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扶養費的主要參考依據,但除此之外,也會考量孩子雙親的收入狀況、社經地位及對於孩子的教養方式、觀念、孩子的年齡及身體狀況,在來做一個調高或降低的綜合判斷,因此每個家庭的審酌結果都會不太一樣。
智邦法律事務所有專業律師合作,離婚諮詢、外遇賠償、子女監護、調查蒐證、刑事辯護,致力於輔導民眾渡過難關。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