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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民因為網購大麻被抓,但他主張買大麻是為了自用,卻被法官判「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余民認為自己不負責「運輸」,而是買來「持有、施用」,不應該以刑期更嚴重的「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來做審判,但這並未改變法官的判決,因此余民被判了10年以上的徒刑。

網購大麻被抓可能會有甚麼後果?

構成​​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可處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但在2020年修法之前,是至少判7年以上,修法後則調高到10年以上。

若是自用,為何不是持有而是運輸?

在實務見解上,只要從A地運至B地,使毒品流通於B地,產生危害。不管是為他人或自己,透過交通工具、郵寄、或利用他人、或自己攜帶,都會構成運輸。因此在實務上,不管是請國外友人購買代寄、自己上網購買,從國外把毒品寄給自己,都會構成運輸毒品罪。

有辦法能減刑嗎?

2020年修法將刑度加重的同時,增加了一個獨立減刑事由,也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也就是被告若是自用而犯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就能獲得減刑。

減刑的要件不只一種

而剛剛用紅字特別標註「獨立」是因為,此要件不與其他減刑要件構成衝突,因此若有其他可減刑的事由,就能再次減刑,一旦減刑至兩年以下,就有機會可以「緩刑」,但是除了滿足構成要件之外,也要能說服法官採信才行,因此刑事辯護就顯得更加重要,除了要緊可能掌握有利證據,合理且具說服力的證詞也是關鍵,因此若覺得自己被曲解,或是後悔不願再犯,卻擔心無法讓法院相信,也能透過免費法律諮詢了解情況,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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