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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美美北漂到台北工作,找到了一間價格理想的套房,但因為屋齡較為老舊,門鎖已經不牢固了,美美為了安全著想自費換了門鎖,結果房東後來發現門鎖換新了,就要求美美交出鑰匙,在被拒絕後就趁美美上班時請鎖匠來開鎖,並打一把適用這個鎖的鑰匙,每每下班後從鄰居口中得知此事,憤而致電向房東理論,房東卻表明房間是他的,他本來就有權擁有進出房門的鑰匙,並且要求美美要負責開鎖與打鑰匙的費用,如果拒絕就會請美美搬走。

面對這樣的房東該怎麼自保?

房客不能自行更換門鎖嗎?

根據民法的規定,如雙方已經簽訂租任契約,房客只要不破壞房子的結構,就能自由的合法的使用房屋,除非雙方租約中另有約定,否則房客是有權自行更換門鎖,更換門鎖不在破壞房屋的範圍內,屬合理使用範圍。除此之外,原則上房東有義務保持房屋能正常運作,門鎖的功能就是要保護房客的隱私與安全,不牢固的房鎖等同失去應有的功能,包括換鎖打鑰匙等費用,應該都是要由房東來吸收,所以房客是可以請求房東償還或從租金扣除,但是租約到期後,房客就有責任要將新的門鎖鑰匙交還房東,或是將門鎖換回原本的。

房東不得擅自進出房間

房東將房子交給房客後,就代表美美在租期中擁有保管、維護的權力,房東不得擅用屋主名義進出,否則會觸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最高可以判1年徒刑,至於怎麼定義「無故」?就要看理由是否合理正當,房東私自請鎖匠打房客住處的鑰匙,並不算是正當理由,更不可能構成無故。

美美可以對房東提告

由於房東有維護房間正常運作的義務,雖然是否構成「無法正常運作」,要依實際狀況來判斷,但房東沒理由要求美美支付房東請鎖匠開鎖以及打鑰匙的費用,若因此要求美美搬出去,將會涉及強制罪。而房東未經同意請鎖匠開鎖進入房間,也涉及了無故侵入住宅罪。針對這些美美是可以向房東提起刑事訴訟以及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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