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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選擇「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在過去的民法制度下,原本有三種繼承方式,但在民國98年修法之後,全面改成只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兩種。前者是自動成立,後者則須主動申請。所以如果您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除非您在三個月內主動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否則法院就會直接默認您選擇限定繼承了。

簡單的說,就是當親人往生後,最優先順位的人就是「直接適用限定繼承」,若不想繼承的話則必須「主動辦理拋棄繼承」,至於兩種繼承的優劣,以下為您做個簡單的分析。


限定繼承:遺產可能大於債務時。

1.「拿到多少還多少」,因此當資產多過負債時可以繼承剩餘部份,若負債較多也不必用自己的財產去償還。

2.需特別注意!在知道自己開始繼承的3個月內,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免將來發生要「自己的財產去還債」的問題。

3.怕漏報遺產清冊的話可以先向國稅局申請「財產參考清單」。

4.一定要報稅!即便遺產在1200萬以下不必繳遺產稅,但還是必須在6個月內申報,以免遭受國稅局裁罰。

5.繼承前兩年內受贈的財產與死亡保險(未指定受益人),都必須陳報在財產清冊,如果隱匿或偽造情況,造成債權人損失,會導致您必須償還所有往生者的債務。

6.申報期間,不要擅自償還任何債務。

7.所需文件:

  • 遺產稅申報書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本、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3擇1)
  • 繼承人中如果有拋棄繼承權者,要附證明影本
  • 繼承系統表
  • 由其他人代為申報時,要附遺囑或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拋棄繼承:債務確定大於遺產時。

1.在確定債務比遺產多的時候,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所有的遺產與債務都直接拋棄,與自己無關,一勞永逸。

2.需特別注意!在知道自己開始繼承三個月內,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若無法通知可在證明文件上記載「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3.拋棄繼承無法提前辦理。

4.聲請過就不得撤銷。

5.所需文件:

  • 往生者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 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章
  • 拋棄繼承申請書
  • 繼承系統表
  • 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需備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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