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婚姻家庭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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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收到前夫的律師發的存證信函,要你還他離婚前放在家裡的東西時,即便明顯與事實不符,也千萬不要不予理會,否則後續會變得很麻煩。因為存證信函常被用於法律上的事證,也是要求行使權利的告知行為,而如果是向你要回結婚時的聘金,原則上他是不能這麼做,但如果這部分也有收到存證信函的話,最好也要依據事實反駁,因為這有可能是對方或對方律師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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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在離婚之後就開始擺爛不給扶養費,造成照顧孩子的單親家長很大的困擾,然而這種私人糾紛的問題,即使報警也沒辦法處理,難道對方沒了監護權就能夠故意不付扶養費嗎?其實您可以向對方討回扶養費,通常我們會建議依據用以下方是處理,「私下協商」、「非訴訟案件」、「扶養費官司」。如果能在越前面的階段解決,自然就越輕鬆,因此建議可以先找專業律師討論,盡可能在初期就把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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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因為另一半可能有外遇,因此試著登入對方帳號、或偷拍對話紀錄等,甚至將手機或電腦密碼解鎖去翻找外遇證據,的確非常容易觸法,因為這些行為大多都受到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秘密罪的規範。不過先別灰心,實務上仍有許多方法可以針對外遇蒐證,如果想知道可以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了解,因為每個個案跟條件都不同,因此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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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最難達成共識的往往都是監護權,做父母的當然都希望能把孩子留在身邊,自己也比較放心,但在爭監護權的時候,很容易因為一些迷思,而導致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所以為了幫助父母打破迷思,智邦法律事務所在這裡分享幾個有關監護權常見的7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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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只是夫妻之間的事,還影響到孩子將來的生活,至於離婚後孩子到底要由誰來照顧,常常是夫妻走上法庭的原因之一。然而上網查都會看到說要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這看起來簡單的概念卻常常讓人吃悶虧,像是經濟優渥明明是個優勢,卻很容易淪為對方律師的把柄,到底是為什麼呢?不如讓我們直接介紹想打贏監護權官司的一些重要關鍵!

(精選文章:探視權可以過夜嗎?8大常見的探視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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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虎與小夫只是單純交往的同性伴侶,小夫在交往期間發現胖虎情緒控管很差,因此提出分手的請求,但胖虎卻不願意就此好聚好散,雖沒有動手毆打小夫,但是卻頻頻以電話、LINE騷擾,甚至常常在小夫的公司或住家附近徘徊,讓小夫恐懼不已,但小夫跟胖虎並沒有婚姻關係,小夫有甚麼方式可以保護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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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暴保護令是用來警告施暴者不能再用肢體、言詞、經濟等方式施暴。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共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3種,申請時機與條件也各不相同,今天我們就來了解這3種保護令究竟哪種適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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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離婚之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原則上有扶養義務及探視權,也就是由對方擔任主要照顧者的角色,因此孩子可能會與對方同居,但另一方還是要負責孩子的扶養費,同時也享有定期探望、陪伴孩子的權利,以保障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享有完整的親情,確保身心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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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切結書並不是寫了就有合約效力,必須避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才行,因此通常都是以金錢財產上的賠償來作為懲罰機制,而我們除了提供最基本的範例,也會提出需特別注意的重點,不過撰擬前最好依據個案,先做免費法律諮詢,確保這切結書適用於你們的婚姻狀況,以及是否需要補充細項為自己增添保障,避免最後變成寫爽的而已。

(精選文章:感情淡了離婚好嗎?聽聽離婚律師的5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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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能走到最後的畢竟還是少數,有些人婚後平淡到沒感覺了、有些人忙於經濟或家務疏於維繫感情,而伴侶也得不到需要的溫暖,甚至到有人外遇才發現婚姻已經支離破碎。當你們的對話只剩下:「哦、好、恩、知道了」、當你失望太多次終於絕望了、甚至彼此對家都只剩責任了,也許這段婚姻雙方都已經失去經營的念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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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離婚是比協議離婚更有保障的協議方式,因為有公權力的協助,因此談判結果也會比私下寫的契約更有公信力,然而調解離婚到底要注意哪些事?調解需要另外付費嗎?如果已經再走離婚訴訟的程序,也就是官司已經在打了,是否還有機會能再進行調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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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程序一共有三種方式,夫妻對於離婚越難以達成共識,所必須走的程序就越複雜,而越簡便的離婚手續,自然也就越容易產生爭議,因此筆者將為大家介紹這三種離婚程序,個別要怎麼完成,以及有哪些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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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娟的爸爸在她小時候就因為作奸犯科,遭警方通緝,所以躲在偏鄉。阿娟和體弱多病的媽媽長年以來都是兩人相依為命,即使爸爸偶爾上台北,也只會以暴力脅迫阿娟的媽媽要錢。阿娟高中讀到一半,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休學工作,在阿娟心中早已沒有父親的存在,但是偏偏在阿娟35歲,母親過世後的隔年,阿娟得知了父親出獄的消息,雖然目前電話住址都換了,但還是很怕年邁的父親找上自己,因此想像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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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法官還是會斟酌離婚夫妻的經濟能力,以及許多實務上的條件,近年來就有一例判決是這樣的,得到監護權的原告主張以上述的「當地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來計算孩子的扶養費標準,但不被法官採用,到底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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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名李姓夫妻,老婆因懷疑丈夫偷吃,因此自行蒐證提告對方「侵害配偶權」,沒想到因為自己的行為觸及刑法,因此反被丈夫提告妨害秘密罪,相比民事賠償,妻子背負的刑事責任反而更沉重,甚至可能會因為避免刑事上的責任,被迫選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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